“缺斤短两”自古就被视为经商者最可耻的行为之一,入境电子秤逐步取代容易造假的杆秤,走入大街小巷。
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网上出售的遥控电子秤也变成了一些不法商家缺斤短两牟取暴利的工具。电子秤的卖家告诉北青报记者,让货物“增重”的比例可以自主调节。
北青报实验发现,在20米之外的地方,可以用遥控器为电子秤上的货物增重一倍。而依照国家对于“缺斤短两”的相关规定,在最“宽松”的条件下,1公斤商品的误差也不能超过20克。
北青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在网络商城中出现了一种“遥控电子秤”,卖家声称能够最终靠藏在兜里的遥控器,按比例为商品“增重”,牟取暴利。
在网络商城上,一家售卖衡器的商家在出售一款名为“无线防作弊电子遥控密码可调台秤”的产品。在商家的展示图片中,一个电子秤上摆着很多橘子,下方有一个形似汽车电子钥匙的遥控设备,图片中写有“核心技术,掌握财富”的文字介绍。网络商城的销售多个方面数据显示,这款电子秤的月销量为31笔。
北青报记者以售卖炒货商家的身份咨询了该网络商城的卖家,他告诉北青报记者,商品名称中“防遥控”、“防作弊”的描述实际上就是“能遥控”、“能作弊”的秤。他给北青报记者展示的遥控器与图片中的一样,外形如同一个汽车电子钥匙,上面有A、B、C、D四个按键。“这四个键可根据百分比调整显示的重量,卖东西的话,就可以往多了调整。比如一斤的东西可设为多1两、多2两、多3两……”
商家说,到货之后,才能告诉北青报记者如何在秤上修改“增重”的比例。当北青报记者表示,卖的是炒货,分量一般不大时,商家推荐将“增重”的份额设置成一斤通过遥控分别增重0.5两、0.8两和1.2两。
“还可以把数据调得更小,一斤瓜子少半两一般看不出来。”商家介绍,除了遥控,他们还售卖一种可以在秤的键盘上通过输入密码,修改重量的秤。“那种秤虽然便宜一些,但是容易被发现。我有个客户为了便宜,一次买了三台密码的,被发现了,现在又想改成遥控的。当时有人买东西的时候就问他:‘你在秤上按什么鬼?’”最终,北青报记者以28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遥控电子秤”,并要求商家按他推荐的比例设置好电子秤。
昨天下午,北青报记者收到了这台“遥控电子秤”。该电子秤外观和一般电子秤没什么不同,产品说明书上也没有一点有关“遥控增重”的内容。但是电子秤的盒子里,还装有两个遥控器,遥控器外观与商家此前展示照片上的遥控器一致。
北青报记者将一个装有1升水的量筒放在电子秤上,利用电子秤的“去皮”功能去掉量筒的重量后,电子秤显示的重量为1公斤,这与一升纯水的理论重量相符。随后,北青报记者按下遥控的B按钮,电子秤显示的重量瞬间变为1.05公斤。按下C按钮后,电子秤上的数字变为1.08公斤。按下D按钮电子秤的读数变为1.15公斤。按A按钮,电子秤重新显示为1公斤。
北青报记者实验发现,利用遥控器,即使在距离电子秤20米远的地方,仍旧能控制电子秤的读数。操纵遥控器时,遥控器和电子秤不会发出任何声音。
随后,北青报记者致电电子秤的商家,询问如何修改“增重”的比例,按照商家的指点,北青报记者在电子秤上输入了一个带有小数点的数字,之后点击“去皮”按钮,电子秤单价一栏便出现了“PP——1”的字样。商家介绍,如果希望用B按钮让商品在标准重量的基础上增重5%,便在此时输入105,以此类推,最高可以输入200,实现重量“翻番”的效果。“不过比例太大的话,很可能会被顾客发现,所以我不推荐你设太高的比例。”
确认比例后,能够最终靠点击“去皮”键进入C按钮的设置,输入数字后再次点击“去皮”键,就能够直接进行D按钮的设置。最终,北青报记者为B、C、D三个按钮分别设置了“增重”15%、50%、100%。设置完成后,按下D按钮,同样是1公斤重的水,电子秤上的数字已经变成了2公斤。
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对重量量具的误差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超过这个标准的,都可以被认为是“缺斤短两”,应接受法律的处罚。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每公斤6元的食品,电子秤被允许的误差范围最大,这类食品重量不足1公斤的情况下,误差不能超过20克。干菜、山(海)珍品或价格高于每公斤30元,但不高于每公斤100元的食品,重量不足1公斤时,误差不允许超出2克。售价超过每公斤100元的食品,不超过500克的情况下,其误差不能超过1克。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商家使用可以“遥控”的电子秤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对应的责任。从民事责任方面看,使用电子秤的行为对消费的人构成了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秤使用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从刑事责任来看,“遥控”电子秤使用者的行为欺诈金额到达数额较大的标准,足以构成诈骗罪。使用者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韩骁表示,目前来看,电子秤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若生产者、销售者明知购买者购买电子秤是为了欺骗消费者,而仍生产、售卖的,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的人构成共同侵权。
而电子秤生产者、销售者作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应与使用者承担连带责任。能确定责任大小,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